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915号 |
赌博 | 2022年5月至12月份期间汪某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胡某等人开设的赌场里使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参与赌博,共参与赌博四十余次,输掉赌资共计五万余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7/6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916号 |
侮辱 | 2023年5月31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足浴店门口,王某和孙某二人因对姜某与胡某(王某的丈夫)有非正当男女关系一事不满,对姜某实施侮辱和殴打,期间,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婴儿尿不湿(已使用)对姜某面部、颈部涂抹婴儿粪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917号 | 侮辱 | 2023年5月31日16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足浴店门口,孙某和王某二人因对姜某与胡某(王某的丈夫)有非正当男女关系一事不满,对姜某实施侮辱和殴打,期间,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婴儿尿不湿(已使用)对姜某面部、颈部涂抹婴儿粪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四百元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918号 | 赌博 | 2023年6月25日16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袁某经营的茶室现场查获胡某与他人轮桌使用麻将“支子”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5400元,其中胡某持有赌资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徐**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干)行罚决字〔2023〕919号 | 赌博 |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份期间,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超市内利用弹球机进行赌博,被民警查获,累计赌资达5000多元。2023年6月7日,经舒城县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小组认定该超市内摆放的弹球机为赌博游戏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干)行罚决字〔2023〕920号 | 赌博 | 2019年8月至2023年5月份期间,朱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超市内利用弹球机进行赌博,被民警查获,累计赌资达5000多元。2023年6月7日,经舒城县公安局赌博游戏机认定小组认定该超市内摆放的弹球机为赌博游戏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四日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舒城县城关镇九尊娱乐会所 | 个体工商户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921号 |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 2023年7月4日23时许,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对舒城县城关镇境九尊娱乐会所日常检查时发现: 九尊娱乐会所里为客人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九尊KTV内工作人员联系三名陪唱小姐以陪唱两小时440元、四小时660元、超过四小时880元的价格为三名客人提供有偿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第四十三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停业整顿三个月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
谢**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五)行罚决字〔2023〕922号 | 盗窃 | 2023年6月12日晚20时许,谢某与王某、吴某三人驾驶电瓶车从毛坦厂前往五显,在到达五显街道后发现停靠在路边车辆,谢某与王某遂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拉了十辆车左右,均未拉开门,后到达五显街道发现一辆红色轿车,谢某先将车门拉开,后王某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此时被报警人发现,盗窃无违法所得,期间吴某未参与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七日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黄**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3〕923号 | 侮辱、殴打他人 | 2023年4月28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黄某在舒城县千人桥镇境内经营的早点铺内,与吴某因退还一个馒头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辱骂并发生肢体冲突,在肢体冲突中黄某使用拳头击打吴某腹部,用铁夹击打吴某额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三日罚款壹佰元 | 2023/7/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924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4月14日21时32分左右,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境内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潘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mg/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潘某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无异议。经查询,潘某曾于2015年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证牌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7/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千)行罚决字〔2023〕925号 | 侮辱 | 2023年4月28日6时许,在舒城县千人桥镇境内黄某经营的早点铺内,吴某与黄某因退还一个馒头问题发生口角,吴某使用侮辱性言语对黄某进行辱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壹百元 | 2023/7/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五)行罚决字〔2023〕926号 | 盗窃 | 2023年6月12日晚20时许,王某与谢某、吴某三人驾驶电瓶车从毛坦厂前往五显,在到达五显街道后发现停靠在路边车辆,王某与谢某遂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拉了十辆车左右,均未拉开门,后到达五显街道发现一辆红色轿车,由谢某先将车门拉开,后王某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此时被报警人发现,盗窃无违法所得,期间吴某未参与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7/1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927号 | 赌博 | 2023年6月25日16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袁某经营的茶室现场查获刘某与他人轮桌使用麻将“支子”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4500元,其中刘某持有赌资9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三日 | 2023/7/1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五)行罚决字〔2023〕928号 | 盗窃 | 2023年5月13日7时许,在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储某以帮助他人(杨某)取款为由,在取现金过程中趁他人(杨某)不备盗窃现金4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二日 | 2023/7/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查**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阙)行罚决字〔2023〕929号 | 赌博 | 2023年6月5日20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某超市内,查某与他人使用麻将牌以“推倒胡”形式赌博,现场查获赌资三千一百一十元,赌博场所和工具由潘某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叁日 | 2023/7/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930号 | 故意伤害 | 2023年4月3日下午13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五里村某超市,吴某在超市旁小屋子内摆放货架时遭到陈某拒绝,随后吴某和陈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有争议发生口角,吴某使用保温杯将陈某的右额头部位砸伤,陈某用手将吴某的右脸部位抓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 | 2023/7/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931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4月3日下午13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五里村某超市,吴某在超市旁小屋子内摆放货架时遭到陈某拒绝,随后吴某和陈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有争议发生口角,吴某使用保温杯将陈某的右额头部位砸伤,陈某用手将吴某的右脸部位抓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7/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东)行罚决字〔2023〕932号 | 偷开机动车 | 2023年7月11日0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小区内,王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车辆所有人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拉开停放在小区内的轿车车门后,擅自在城关镇范围内驾驶,驾驶中时造成汽车右前轮车胎损坏,车身右侧有剐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7/12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933号 | 赌博 | 2022年07月16日,王某在舒城县境内某饭店郑某开设的赌场内从事赌博活动,当晚赌资数十万元,参赌人数40余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 2023/7/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吴**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934号 | 赌博 | 2022年07月16日,吴某在舒城县境内某饭店郑某开设的赌场内从事赌博活动,当晚赌资数十万元,参赌人数40余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 2023/7/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935号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 2022年5月1日,姜某经宋某介绍,在明知使用自己提供的银行卡是用来为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团伙走账,仍然为对方提供,并从中非法获利,在主观上应当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同时姜某提供银行卡实施“跑分”业务,过账流水:355681元,姜某非法获利2300元,宋某非法获利22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三百元 | 2023/7/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936号 |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 2022年5月1日,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介绍姜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统计,姜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结算累计金额355681元,宋某非法获利2200元,姜某非法获利2300元。2023年7月7日,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二百元 | 2023/7/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高)行罚决字〔2023〕937号 | 故意损毁财物 | 2023年6月2日18时许,在舒城县高峰乡青松村,胡某见与隔壁邻居交界处的一土坡被胡某用石头堆起石墙。遂将邻居胡某西侧山墙处一柴棚损坏。经鉴定,柴棚损失价值为103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7/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