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30号 |
故意伤害 |
2023年7月19日上午4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菜市场内,张某与余某因为一个塑料筐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拉扯,在周边群众将二人拉开后,张某使用水杯将余某眼部左侧砸伤。2023年8月24日,经舒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9/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朱**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31号 |
阻碍执行职务 |
2023年9月27日晚上21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KTV内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朱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执法人员,后用脏话辱骂现场执法人员;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朱某的过程中,王某坐在朱某腿上,阻挡民警对朱某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9/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32号 |
阻碍执行职务 |
2023年9月27日晚上21时许,舒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KTV内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朱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执法人员,后用脏话辱骂现场执法人员;后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朱某的过程中,王某坐在朱某腿上,阻挡民警对朱某传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9/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董**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干)行罚决字〔2023〕1533号 |
赌博 |
2023年8月1日傍晚18时许,在舒城县干汊河镇境内宋某的出租房内,董某与他人使用扑克牌通过“拉牛”的方式以每局输赢10元到上百元不等的大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110元,其中董某的赌资56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9/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舒城县城关镇麦秀音乐会所 |
个体工商户 |
|
|
舒公(刑)行罚决字〔2023〕1534号 |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
2023年7月17日舒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李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时发现,麦秀音乐会所在被舒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停业整顿期间仍然擅自营业,并且存在多名未成年人在店内从事营利性陪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四十三条 |
责令停产停业 |
停业整顿4个月 |
2023/9/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金**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35号 |
猥亵 |
2023年9月28日20时许,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KTV门口,金某酒后进入该KTV进行消费时,在KTV门口与被侵害人相遇。后金某用手摸了被侵害人左侧胸部一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9/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汤**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536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
2023年9月8日20时许,汤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舒城县境内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是3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汤某对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另查明:2022年9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交警大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四日 |
2023/10/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胡**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1537号 |
侮辱他人和殴打他人 |
2023年7月20日17时许,在杭埠镇境内某厂附近小吃摊内,因胡某与孙某发生摆地摊纠纷,在争吵过程中,胡某侮辱孙某,孙某把胡某推倒在地,胡某丈夫李某见状与孙某发生互殴一同倒地,胡某趁机殴打孙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六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四百元 |
2023/10/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1538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7月20日17时许,在杭埠镇境内某厂附近小吃摊内,因胡某与孙某发生摆地摊纠纷,孙某将胡某推倒在地,李某见状与孙某发生互殴并一同摔倒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
2023/10/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1539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7月20日17时许,在杭埠镇境内某厂附近小吃摊内,因孙某与胡某发生摆地摊纠纷,孙某将胡某推倒在地,胡某丈夫李某见状与孙某发生互殴一同摔倒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
2023/10/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1540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7月20日17时许,在杭埠镇境内某厂附近小吃摊内,因胡某和丈夫李某与孙某发生摆地摊问题引发打架,在孙某与李某打架过程中左某趁机用脚殴打孙某身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
2023/10/4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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