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黄**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590号 |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09月26日20时54分许,我单位民警在舒城县境内设卡执勤时,发现黄某驾驶轿车行驶异常,民警立即上前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g,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黄某未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黄某驾驶的普通客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10/2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91号 |
赌博 |
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刘某在柏某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先后在干汊河镇境内汪某家、柏林乡境内等地以“百家乐”的形式从事赌博活动,累计输赢四万余元,其中单场持有赌资四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 |
2023/10/2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92号 |
赌博 |
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周某在柏某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干汊河镇境内、柏林乡境内等地以“百家乐”的形式从事赌博活动,累计输赢二十余万元,其中单场持有赌资三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
2023/10/2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孔**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593号 |
赌博 |
2023年3月底至4月初,孔某在柏某等人组织的赌场内,先后在舒城县干汊河镇境内、柏林乡境内等地以“百家乐”的形式从事赌博活动,累计输赢十余万元,其中孔某单场持有赌资三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二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 |
2023/10/2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杨**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山)行罚决字〔2023〕1594号 |
殴打他人 |
2023年10月5日0时许,杨某在舒城县山七镇境内某饭店吃完饭买单后,与同在饭店吃饭的贾某等人一桌发生口角纠纷并产生打架,导致贾某头部等身体部位受伤。后经舒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日 |
2023/10/27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95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章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章某持有赌资257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张**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96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张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张某持有赌资565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李**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97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李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李某持有赌资235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郭**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98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郭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郭某持有赌资903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叶**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599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叶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叶某持有赌资20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马**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600号 |
赌博 |
2023年10月27日23时许,在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叶某家中,马某与他人使用叶某提供的扑克牌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数百元至一千元不等。经现场清点,马某持有赌资460元,公共赌资99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 |
2023/10/28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廖**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刑)行罚决字〔2023〕1601号 |
盗窃 |
2023年8月17日4时许,廖某至舒城县杭埠镇街道,发现被害人赵某家大门未反锁后,廖某以推门的方式进入赵某家中盗走赵某家2200余元现金和两包香烟。2023年8月29日,廖某到案后赔偿被害人赵某26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赵某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10/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乔**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治)行罚决字〔2023〕1602号 |
卖淫 |
2023年9月9日晚,乔某经蔡某介绍以2000元的价格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酒店与程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另查,乔某在舒城还多次与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六十六条一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
2023/10/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韦**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高)行罚决字〔2023〕1603号 |
非法侵入住宅 |
2023年10月5日凌晨3时许,在舒城县高峰乡境内,韦某拨打电话给同村女性村民陈某让其开门被拒绝,便赶到陈某家推开大门进入其卧室,被躺在床上的陈某发现后,将韦某驱逐离开其住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
2023/10/29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经开)行罚决字〔2023〕1604号 |
寻衅滋事 |
2023年9月19日晚10时许,袁某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因与江某感情纠纷,并对江某实施殴打,后江某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和解。当晚11时许袁某又无故将江某所持有的手机摔坏,后取得江某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五日 |
2023/10/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605号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
2023年10月20日21时17分左右,王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境内,被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2mg/100mL,王某对检测结果表示无异议。因该检验结果达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标准,王某的行为构成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10/30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倪**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交)行罚决字〔2023〕1606号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2023年10月25日21时18分左右,舒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整治,对车辆驾驶人倪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倪某呼气酒精含量为6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当事人倪某对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平台查询:倪某与2023年7月20日在安徽省舒城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舒城县交警大队依法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 |
行政拘留;罚款 |
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千元 |
2023/10/3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陈**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杭)行罚决字〔2023〕1607号 |
盗窃 |
2022年4月22日21时,在舒城县杭埠镇境内某公司内,员工陈某将10片联想笔记本电脑屏幕后盖盗走。2022年4月23日上午该公司发现情况后联系陈某,陈某联系他人将盗走的10片笔记本电脑屏幕后盖已取走。2022年10月24日经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0片联想笔记本电脑屏幕后盖的市场价格为3837.6元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
行政拘留 |
行政拘留十五日 |
2023/11/1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
丁** |
自然人 |
身份证 |
****** |
舒公(城中)行罚决字〔2023〕1608号 |
阻碍执行职务 |
2023年9月7日下午15时许,在位于舒城县城关镇境内某菜市场内,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此处开展市容整治工作,发现丁某存在占道经营行为,在暂扣丁某电子秤过程中遭到了其阻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罚款二百元 |
2023/11/3 |
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