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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22 10:50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公安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的咨询进行相关解释说明;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各项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关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材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第二十八条: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四十七条: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应当与准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上签注的期限保持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年12月17日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五十九条:〔迁移登记原则〕公民迁移户口,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犬类准养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9号)规定,“各直辖市和市(地、州、盟)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依法制定出台或修订完善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明确养犬管理相关事项的责任部门和职责任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第三节第四十二条 国家根据边防管理需要可以划定边境管理区。边境管理区人员通行、居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门管理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2.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二、审批工作(一)审批部门: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对内地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的申请做出审批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县公安局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明经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相应单证报告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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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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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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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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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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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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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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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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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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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等二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九十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规定停车的;(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四)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五)在隧道内超车的;(六)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七)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八)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九)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的;(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四)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四)进入高速公路的;(五)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六)违反规定载人的;(七)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逆向行驶的。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者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二百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二)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四)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六)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 (七)驾驶拖拉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八)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等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等二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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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公路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二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三)不按规定让行、掉头、转弯的;(四)违反学习驾驶规定的;(五)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八)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九)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十)违反规定载货的;(十一)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十三)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十五)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十六)在设置出租车临时停靠站(位)的路段,出租车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内滞留等客的;(十七)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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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所收检验费用的八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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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五)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六)重型载货汽车进入有明确标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桥等道路的;(七)逆向行驶的;(八)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九)违反规定超车、会车、倒车的;(十)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分值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十四)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十五)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十六)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运输单位的驾驶人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有前款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经处罚未改正的,对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等十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四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三百元罚款;(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五百元罚款;(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四)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二千元罚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二百元罚款;(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处五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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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千元罚款;(二)造成人员伤害的,处二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二)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八十条: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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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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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等十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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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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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城市快速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1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1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 #############################################
1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处罚   1.《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 #############################################
1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 #############################################
1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 #############################################
1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按照规定的车辆)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 #############################################
1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
(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通行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有一名执法人员执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应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暂扣或吊销驾驶证、营运证处罚的,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4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
1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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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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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1.《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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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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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处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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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和特殊设施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三)非法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猥亵他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虐待和遗弃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买强卖商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冒领他人邮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生产和销售、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对生产和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第十八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2条第一款、第二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5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金融票据诈骗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遗弃婴儿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冒用他人居住证行为的处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等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行为的处罚 1.《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制定)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制定)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监部门或者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第二款: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单位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行为的处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对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2.《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修订)第十六条: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特种行业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对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六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条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旅馆业、饮食业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2、《安徽省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和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信用卡诈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处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欠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1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未备案处置方案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行为的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第二十四条:禁止个人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买卖、储存、使用信息。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发布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制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
30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 #############################################
30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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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主机地址等资料。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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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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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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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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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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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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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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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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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1、《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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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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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九条: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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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实施)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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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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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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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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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设置恶意程序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对设置恶意程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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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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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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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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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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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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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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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容留吸毒、介绍买卖毒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以及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对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三条: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物业服务企业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交通运输经营单位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禁毒条例》(2017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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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2018.9.18修改)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10.1实施)第36条第1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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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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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10.1实施)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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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34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 #############################################
34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 #############################################
34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 #############################################
34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5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5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 #############################################
35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个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
35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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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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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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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5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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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5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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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骗取护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出售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九条: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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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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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第二款: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36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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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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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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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2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3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4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5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6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7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范围的,告知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遵守一事不再罚原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当场宣告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8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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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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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 #############################################
38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扣留枪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押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8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397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需要对申领材料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变动居住地址的,应当自住址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跨省(市)时间和路线核准 1.省级公安交管部门对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核准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77号令)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旗)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盟)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核准后的路线指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驶路线的指定,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5月1日颁布实施)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
《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第一条:申请人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申请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其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二条: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在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赴香港、澳门地区商务登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教练车指定线路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7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修正)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所在单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经省公安机关认定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机关;(二)存放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计算机软件及高科技成果等的室、馆(库);(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四)武器、弹药库(柜);(五)广播电视、通信枢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研、军工等单位的要害部位;(六)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信息中心、运钞车,销售金、银、珠宝等物品的场所(专柜);(七)博物馆和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的场所;(八)机场、火车站等需要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公共场所;(九)涉外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场所和部位,建设单位应将其技防设施的设计方案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备案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2003年第4号)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受理加入、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80年第8号)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2.
《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83〕公发(治)112号)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占破路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3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立户登记 家庭户立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条  〔家庭户立户〕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立户〕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4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分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二十一条  〔家庭户分户〕家庭户户内成员因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变更、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提交不动产权属变更、分割登记的合法证明材料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国有土地上的家庭户除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外,一般不得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参照产权共有情形办理。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残疾证,可以单独立户。
集体土地上的家庭户分户以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分割为前提。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5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出生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一般情形〕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6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死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四十一条:〔死亡注销登记一般情形〕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已执行死刑通知书;
(五)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7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恢复登记 1.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五十四条  〔撤销死亡(失踪)判决恢复户口〕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或失踪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五条  〔因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恢复〕被判处徒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判处徒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应当持服刑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8 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户口内容变更登记 1.户主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条  〔户主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范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人认为有必要更改,与户内其他成年人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或注销的,先确定新户主及户成员关系,再办理迁移或注销手续。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
第九十五条  〔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婚姻登记证、服现役证明或退伍证、工作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9 县公安局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公开;
4.期限责任: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费用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建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建设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建设决定的;               
3.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该项业务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业务申请或者不予同意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办理该项业务、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9.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该项业务的;                  
10.擅自收费或不按规定收费;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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