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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公安局权责清单分表(行政强制类)(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5-01-02 10:34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拖移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1、催告责任: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实施并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2、决定责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执行责任: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事后监管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排除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妨碍安全视距的物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
    七、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利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检测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 #####################################################
    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继续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保护性约束措施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1、立案责任: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妥善保管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并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查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并核查;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3、审查责任: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县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审查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6、送达责任: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7、执行责任: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利用职务上的使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九)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十)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拒不纠正的;(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传唤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盘查、检查、传唤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嫌疑人进行盘查、检查、传唤。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立即拘留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项现场管制拒不服从人员的立即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行遣回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当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4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留枪支、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扣留枪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枪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5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扣押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6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收缴、追缴涉案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收缴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7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约束恐怖活动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其危险程度,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二)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四)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五)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其遵守约束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前两款规定的约束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不需要继续采取约束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8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19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20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拘留审查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21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限制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一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22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遣送外国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1、立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需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或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应该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23 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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