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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4 10:37 信息来源:舒城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2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直各单位:现将《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3        

 

舒城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舒城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应急指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成立指挥部

按照事故分级(见附件8.1),在省市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成员: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县经信局和事发地区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1.3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作出决策。

3)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装备等保障措施。

4)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5)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伤亡损失、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7)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勘查取证、控制肇事者等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综合调查分析;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依法打击交通事故中涉及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管理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中危化品的险情控制、排除及泄露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消除因事故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参与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审核、统筹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拟定对外宣传口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舆论关切。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涉及学生群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运送、存放、处置工作;视情给予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临时性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筹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对涉及危化品泄漏、爆炸、燃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负责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环保技术支持;负责调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及善后处置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人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部门及时清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指导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配合开展涉及农机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和配合做好A级景区、景点、旅行社包车或组团游客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就近协调联系优势医疗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搜救等工作;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做好对泄漏的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周边气候状况监测,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县经信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通信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2.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统一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逐级上报。

2)制订、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统计分析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指派一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情况,设立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信息联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组组长、副组长由现场总指挥确定。

应急工作组 职责分工

现场处置组 组织现场警戒、交通疏导、秩序维护、抢险搜救、设施抢修、环境监测。

事故调查组 组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

医疗救治组 组织伤员医疗救治。

新闻宣传组 组织舆情研判、舆论引导、新闻发布。

信息联络组 组织收集、处理和上报事故处置信息。

善后处理组 组织开展家属接待安抚及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注: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其他专项应急工作组。 

2)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组,由道路、车辆、环境、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研判重要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辅助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事故处置的事后评估等工作。

3)具体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

制定科学、完备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涉及“人、车、路、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责成相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置,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关键时段、路段发布安全提示、警示信息。

气象部门要加强恶劣天气检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道路交通风险点、危险区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

3.2 监测预警

3.2.1预警分级见附件8.2

根据灾害性天气以及其他风险隐患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险程度、发展态势等,将道路安全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变化,发布单位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 预警发布

原则上在县级区域内发布。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道路交通经营、管理等单位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者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者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3.2.3  预警行动

县政府及道路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限措施,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车辆;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交通路段。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有关单位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县级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4.1.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国道、省道、事发属地)、肇事车辆(所属单位、个人及车辆型号、号牌)、行驶方向、车辆乘载人和物、死伤人员(当场死亡、抢救无效死亡、轻重伤人数、死伤的特殊人员身份)、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信息发布

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3 县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或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要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 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取得上级政府的支援。

4.4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县级应急响应分级及《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5 处置措施

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要求,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4.5.1 制定方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实际情况,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具体的应急应对及救援处置方案。

4.5.2 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4.5.3 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警情后,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及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初步警情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情况,并保持信息反馈畅通,组织事故处理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配齐处置设备和安全装置,设置警戒区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要求,控制事故发生路段和区域,查找事故车辆、控制事故责任人、走访相关证人,核实伤亡及损失情况,做好登记、查询工作,及时联系事故车辆单位、车主及相关人员亲属,规范勘查现场,安全有序撤除现场,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工作,汇总和研判分析事故成因,为事故后期处理及上级部门提供准确详细信息,落实对责任人的处置措施。

4.5.4  搜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周边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5.5  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5.6  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5.7  调集征用。根据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相关人员、救助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4.5.8  环境监测。接报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4.5.9  安全防护。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要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5.10  恢复交通。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6   响应终止

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省指挥部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地市应急指挥处置机构终止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处置机构终止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包括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应急管理、财政、民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相关保险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相关政策,符合垫付情形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可拨打95518,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5.2  调查评估

5.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地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可提级进行调查(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  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开展深度调查,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一次死亡2人道路交通事故组织开展深度调查,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整改问题和实施问责责任。

5.2.3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预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  应急保障

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治安维护和科技支撑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有序开展。

6.1   人力保障

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   资金保障

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练、人员培训、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

6.3  物资保障

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物资装备能够及时调拨,满足受害群众生活物资需求。要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危险化学品处置装备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组建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救援期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情况,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6.6   通信保障

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按照县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对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6.8  科技支撑

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的作用,开展交通事故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范的技术研究,建立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技术支持系统,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7.      

7.1  宣传教育

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县政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的工作文件,各有关单位应遵照执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8.1.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的事故;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爆炸、燃烧、严重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国省道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时间较长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4)省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8.1.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注:上述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省级、市县(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8.2.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指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调度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参与救援处置;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事故发生;协调国家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8.2.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省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指挥调度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参与救援处置;组织专家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8.2.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地市级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地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其中,死亡人数达到5人及以上的,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处置;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防止事故升级和次生事故发生;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8.2.4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中,死亡人数达到2人,地市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应派员给予指导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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