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但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参加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或者其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监督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
分支机构没有开展活动,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分支机构已开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整改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未按规定擅自从事经商、办企业、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法行为:
社会影响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低于1.5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低于3.5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低于2倍或者违法所得3.5倍以上低于4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性质恶劣,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