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民政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 自由裁量权

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县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时间:2019-11-13 09:52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