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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康养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8-06-28 08:53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1869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县政府决定,从2018年开始,在我县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康养中心(以下简称康养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康养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康养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长期住养、陪伴护理、心理支持、社会交流等服务。康养中心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加快建设康养中心,使老年人不离社区就近享受方便快捷的为老服务供给,是构建四级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是满足群众养老服务需求的暖心工程,是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重要决策部署,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改革创新,补齐短板,坚持从县情出发,打造养老服务工作品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目标任务。2020年,养老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居家养老基础地位更加扎实,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低于每百户15平方米,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县基本形成功能有别、层次分明的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康养中心布局科学,实现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养老服务品牌化、连锁化运营大力推进,形成一批养老服务知名品牌;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有效发挥,养老服务市场充分发育,群众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及时响应和有效满足。

三、明确康养中心功能定位

社区康养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生活照料。重点为社区内空巢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实施专业照护,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推介和转送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到附近的养老机构接受全托服务。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住养服务。

(二)呼叫服务。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三)助餐服务。依托专业餐饮服务机构,为托养老年人和居家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具备条件的,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在食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直接开展供餐服务。

(四)健康医疗。康养中心应在建设同时,在康养中心内同步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社区护理站,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保健等健康卫生服务,为失能、半失能和有需求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将康养中心内从事护理等服务的人员纳入社区卫生家庭保健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训范围。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五)文化娱乐。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搭建活动平台,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六)心理慰藉。通过开展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兴趣爱好培养等为主要内容的关爱活动,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设施条件和周边资源供给情况,拓展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社工义工、社区志愿者和低龄健康老年人到社区康养中心提供志愿服务、开展老年人互助服务。

四、开展康养中心建设试点工作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工作思路,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康养中心建设。2018—2020年拟分别在汤池镇城冲街道、开发区金墩社区、万佛湖街道社区建立三所康养中心。

、做好康养中心建设和运营

(一)规划布局设置。

1.康养中心设置要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规划康养中心的选址和布局。

县城区康养中心原则上以“十五分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依据老年人口密度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千人指标,同时参考其他养老设施,由各乡镇(开发区)提出方案,县民政局商县规划局制定康养中心建设规划,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2.康养中心实行统一的外观标识和室内功能设计标准。实行名称、功能、标识“三统一”,色彩明快,标识新颖,便于识别,并设有二维码、服务热线、网站等可供群众了解相关内容的信息服务窗口。

3.康养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装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4.康养中心分长期住养型和日间照料型。长期住养型(社区嵌入式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床位不少于20张;日间照料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床位不低于10张。

(二)康养中心房屋来源。

建设康养中心所需用房可根据各地实际,分别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康养中心用房,总体上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筹解决。新建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按舒政〔201327号文件要求由开发企业配建,建成后交由所在地政府统一调配用于养老。县城区开发小区已交付社区用房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开展排查;用房零散的,可通过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房被占用的,应及时收回。对于社区确无用房的,要通过购置、租赁等方式解决。

2.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可调配作为康养中心用房。统筹集约使用现有的社区服务设施、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实行资源共享,双向开放,合作共建。

3.鼓励社会力量盘活存量房库存,将商业用房改建用于养老服务或作为康养中心用房。商业用房用于养老服务的,除享受县政府非住宅去库存有关优惠政策外,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按舒政〔201327号文件中民办养老机构待遇执行。

(三)运营资质。

康养中心须由具有资质的法人团队运营管理。

1.具有3年以上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经历,欢迎省内外、国内外具备资质养老机构加盟。

2.企业法人。康养中心运营方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可以采取“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3.民办非企业法人。康养中心运营方可以在民政部门申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遵循“统一法人、统一章程、统一财务、统一管理体系”原则,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登记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证多点”开展服务。

六、加强康养中心扶持和管理

(一扶持政策。由政府提供用房、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社区康养中心,前三年免收租金,三年以后低偿使用。属于社区嵌入式机构的,取得养老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按舒政〔201327号文件享受民办养老机构待遇;属于日间照料型的,给予运营补贴。

(二)风险管理。康养中心运营方应缴纳风险保障金,防止和降低因运营方经营不善对老年人利益的影响。风险保障金的缴纳、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运营方可通过投保老年人意外险等方式降低运营风险。

(三)退出机制。各乡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康养中心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政府、社会组织、群众等多方参与的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和退出机制。康养中心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康养中心运营方应与设施提供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严格康养中心建设程序

(一)乡镇(开发区)为主,市级审核把关。康养中心建设工作的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社区康养中心用房初步确定后,报县民政局初核,后经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审核把关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确定建设方式和运营主体。各乡镇(开发区)可实行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开展康养中心建设。并按规定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完工后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三)规范工程设计。项目单位对涉及老年人照料床位和室内活动的场所,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工程设计图纸。对于主体服务区之外的加盟服务点,提供简易图纸进行说明。

(四)督导项目建设。各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财政所成立督导组,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考核设施设计合理性、工程改造合规性、设备购置针对性以及服务功能设置情况。

(五)加强备案管理。对工程改造完成、具有明确运营方的建设项目,各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分别报县对口部门备案,并由县民政局统一对社会进行公示。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对康养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要将康养中心建设任务作为“十三五”时期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用房等难点问题。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抓好康养中心选址、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无偿或抵偿将设施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鼓励康养中心连锁化、品牌化经营;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康养中心开展好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康养中心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需求,协调将社区卫生服务站迁入或批准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康养中心提供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协力做好社区医养结合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康养中心建设,并指导开展为困难、残疾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工商质监部门要便捷工商注册程序,建立绿色通道,为康养中心登记注册提供便捷服务。住建、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从立足自身职责,加强对康养中心建设和运营的指导与监管工作。

(二)创新建设方法。整体建筑的局部设施用于建设康养中心,原有规划用途需调整的,在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以及整体建筑物归属方出具同意康养中心建设的证明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审批调整。

对于社区内尚未取得房产证、且未列入拆迁范围的现有设施用于康养中心建设的,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县政府召集民政、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规划需调整的,由规划部门审批调整。设施归属方或所在地政府要出具设施归属的证明材料。

(三)加强经费保障。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康养中心建设经费保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康养中心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康养中心开展服务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给予引导性支持,将康养中心建设作为近期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督促、指导和监管,提高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康养中心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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