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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发布时间:2018-06-28 08:56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秘〔201870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8    


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

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期盼,进一步完善兜底扶贫措施,确保如期实现2020 年脱贫攻坚目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109号)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家庭养护负担,形成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养护照料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2017年,我县利用原百神庙镇官塘敬老院转型升级为舒城县厚德养老护理院,试点开展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2018年,在总结试点特困失能人员集中养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敬老院分布实际,利用公建民营后基础设施较好、交通条件便利的敬老院改造设置为集中养护点,集中入住一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探索养护经验和供养机制。

三、集中养护对象

在自主自愿基础上,集中养护对象为:

(一)失能半失能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养护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

无经济来源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标准按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四、规范流程

(一)申请。在广泛宣传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集中养护对象个人提出入住申请,或由近亲属、村委会代为提出入住申请。

(二)评估。对申请对象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护理等级;

(三)评议和公示。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进行评议和公示;

(四)体检。对申请对象开展体检,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不得入住;

(五)入住。集中养护对象、所属乡镇政府和养护机构签订三方入住协议后入住。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登记、能力评估(6月初至6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摸底登记工作,依据通行标准分析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6项指标,3项以下(含3项)做不了的定义为半失能4项以上(含4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供养意愿,形成初步花名册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入住人员进行能力评估(评估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

(二)申报审核、积极入住(621日至7月上旬)。

各乡镇(开发区)配合做好本区域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根据实际需求,由特困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舒城县农村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后,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五保证(或贫困手册、一二级残疾证)以及能力评估表等材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复审,最后由县民政局审批。对于此次摸底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分类汇总,县民政局对《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后,确定最终人员名册以及人员入住分配情况。

(三)阶段总结、逐步提高(7月中旬至7月底)。

县民政局作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全程监督指导,将适时组织部分乡镇人民政府、集中养护机构开展工作讨论,进一步总结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标准、来源、资金运行方式。

1.收费标准:托养机构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予以收取。托养机构收住社会老人费用标准由机构自行决定,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2.经费来源: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含其本人的五保供养资金和管理费。护理费不足部分由所在村、所在乡镇和县民政局分级承担。

(一)特困供养人员从集中供养经费中承担每人每月400元;

(二)特困供养人员所在村承担每人每月100元护理费;

(三)特困供养人员所在乡镇承担每人每月1000元护理费,县民政局每人每月承担500元(从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以县统筹部分中列支);

(四)托养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400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600元),由县财政从预算经费中安排。

3.资金运行方式:特困失能人员所在乡镇与护理院直接结算,县民政局每年元月份、7月份分两次将护理经费拨付所在乡镇。在养护能力充足、床位空余情况下,集中养护机构可向社会 老人开放,开展自费代养。

(二)集中养护机构确定。

结合目前我县敬老院分布实际,以解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将由公办的百神庙镇官塘敬老院转型升级后的舒城县厚德养老护理院,作为第一批集中养护机构。后续在舒棚路、舒晓路沿线的汤池镇、山七镇将2所待转型升级的敬老院作为第二批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实行跨乡(镇)集中供养。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开发区)要从实现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共同富裕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和乡镇要紧密配合,合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序时进度,统筹部署阶段性工作,如期完成试点任务目标。

(二)强化多方协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域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负责拟定本县域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摸底方案,制定供养机构改扩建方案和保障对象安置方案。扶贫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住对象摸底登记和入住审批、政策衔接。残联部门要做好重度残疾人证件审核。财政部门做好本县域内资金测算,通过多渠道落实保障资金,加强资金和使用监督管理。卫计部门负责将养护机构内的护理院、医务室纳入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指导帮扶对象,规范其诊疗行为,将具备条件的养护机构纳入医联体。人社部门做好供养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供养机构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相关消防改造和许可事宜。国土、住建、规划在各自职责内做好供养机构改扩建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县内特困人员和特困供养机构摸底建档,做好所属供养机构管理。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配合做好失能特困人员跨县域供养和在院自理人员转移安置,安排好配套资金和集中养护对象入住后的善后事宜。

(三)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养护质量。集中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计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进行审批。县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不受县域卫生规划限制,县卫计主管部门要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要结合医师多点执业、高年资护士进社等政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养护机构。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县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进行指导和人员帮扶,帮助培训医疗人员。县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集中养护人员救治病房,对保障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并免其挂号、门诊费用,对符合疾病应急救治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人员纳入集中救治范围。护理院、医疗室符合医保协议管理条件的,按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贫攻坚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入住养护机构并参保的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医疗转诊绿色通道,做到小病、慢性病不出院,大病能及时转诊治疗。要大力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康复、护理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监督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公建民营的养护机构,按规定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办民营养护机构和政府委托民办养护机构监管,依法签订供养和护理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并组织力量对社会办养护机构保障情况每年进行综合性评估,重点评价基本生活标准、基本设备设施、基本护理条件、基本护理水平,要制定奖惩措施,确保保障对象基本权益。


附件

 

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长:黄生全 县政府副县长(总院长,会议召集人)

副组长:石康生 县政府办副主任

 员:张前敏 县发改委主任

汤安和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王成斌  县人社局局长

方贤荣  县国土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卫计委主任

王树东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永宏  县扶贫办主任

梅发权  县残联理事长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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