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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9 15:54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县公布了《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舒政办秘〔201870号),以下简称《方案》),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对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期盼,进一步完善兜底扶贫措施,确保如期实现2020年脱贫攻坚目标,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109)等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2017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关于“脱贫攻坚已经到了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明确的思路、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众志成城实现脱贫攻坚目标”讲话精神,落实“五个一批”工程中,“对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社会保障来兜底,加强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等一系列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家庭养护负担,形成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养护照料新格局。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7年我县建成六安市首家农村特困供养失能半失能老人集中供养机构——舒城县百神庙镇厚德养老护理院,该供养机构坐落在百神庙镇官塘村,由百神庙镇原官塘敬老院转型升级而成。2017年底舒城县民政局印发《舒城县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护理工作方案》(舒民〔2017137号),,201818日,百神庙镇厚德养老护理院正式运营,首批18位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入住。20186月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六安市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六政办秘〔2018109号),同月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舒城县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舒政办秘〔201870号),在六安市内我县率先完成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工作任务。

四、工作目标

2017年,我县利用原百神庙镇官塘敬老院转型升级为舒城县百神庙镇厚德养老护理院,试点开展特困失能人员集中护理。2018年,在总结试点特困失能人员集中养护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敬老院分布实际,利用公建民营后基础设施较好、交通条件便利的敬老院改造设置为集中养护点,集中入住一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探索养护经验和供养机制。

五、主要内容

(一)在自主自愿基础上,集中养护对象为:

1.失能半失能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2.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失能半失能人员,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经济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养护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办法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

无经济来源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标准按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7129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二)规范流程

1.申请。在广泛宣传基础上,由符合条件的集中养护对象个人提出入住申请,或由近亲属、村委会代为提出入住申请。

2.评估。对申请对象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护理等级;

3.评议和公示。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进行评议和公示;

4.体检。对申请对象开展体检,患有精神疾病和传染病不得入住;

5.入住。集中养护对象、所属乡镇政府和养护机构签订三方入住协议后入住。

六、创新举措

在全市率先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工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开发区)要从实现脱贫攻坚、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共同富裕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各部门和乡镇要紧密配合,合力推进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序时进度,统筹部署阶段性工作,如期完成试点任务目标。

()强化多方协作。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域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负责拟定本县域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机构摸底方案,制定供养机构改扩建方案和保障对象安置方案。扶贫部门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入住对象摸底登记和入住审批、政策衔接。残联部门要做好重度残疾人证件审核。财政部门做好本县域内资金测算,通过多渠道落实保障资金,加强资金和使用监督管理。卫计部门负责将养护机构内的护理院、医务室纳入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指导帮扶对象,规范其诊疗行为,将具备条件的养护机构纳入医联体。人社部门做好供养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保障工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服务。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供养机构食堂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关于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做好相关消防改造和许可事宜。国土、住建、规划在各自职责内做好供养机构改扩建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县内特困人员和特困供养机构摸底建档,做好所属供养机构管理。配合做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配合做好失能特困人员跨县域供养和在院自理人员转移安置,安排好配套资金和集中养护对象入住后的善后事宜。

()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养护质量。集中养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卫计部门要给予支持,及时进行审批。县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不受县域卫生规划限制,县卫计主管部门要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要结合医师多点执业、高年资护士进社县等政策,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养护机构。县、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县域内养护机构新建护理院、医务室进行指导和人员帮扶,帮助培训医疗人员。县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集中养护人员救治病房,对保障对象开通绿色通道,并免其挂号、门诊费用,对符合“疾病应急救治”和“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的人员纳入集中救治范围。护理院、医疗室符合医保协议管理条件的,按规定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扶贫攻坚要求给予政策倾斜。入住养护机构并参保的供养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医疗转诊绿色通道,做到小病、慢性病不出院,大病能及时转诊治疗。要大力推进医养结合,通过康复、护理提升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监督指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公建民营的养护机构,按规定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运营补贴政策;对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养老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县民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办民营养护机构和政府委托民办养护机构监管,依法签订供养和护理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并组织力量对社会办养护机构保障情况每年进行综合性评估,重点评价基本生活标准、基本设备设施、基本护理条件、基本护理水平,要制定奖惩措施,确保保障对象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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