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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10:29 信息来源:舒城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政办〔20238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5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六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服务。

第七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八条 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员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葬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对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舒政办〔202225号文件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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