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秘〔2023〕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5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1元/人/月。
(二)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1.城市低保补助标准。A、B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和20%增发低保金,即A类实发1125元/月/人;B类实发685元/月/人;C类实发500元/月/人。
2.农村低保补助标准。A、B类低保对象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和20%增发低保金,即A类实发716元/月/人;B类实发511元/月/人;C类实发318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84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938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 分别调整为750元/人/月、450元/人/月、6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调整为525元/人/月、300元/人/月、45元/人/月。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