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第二条之规定,离婚冷静期为期30日,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的30日,具体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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