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48号)规定,收养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申请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登录安徽省收养评估系统,实名注册后可浏览系统中可被收养人基本信息,选定意向被收养人。每个申请收养家庭每次只可选择一名被收养儿童,提出收养申请。
2.民政部门根据系统内申请时间排序,依次对收养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如申请人数达到5人以上,民政部门对提交申请的前5个家庭,先行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在收养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组织开展评估。如前5个家庭中有主动放弃申请或初步审查不合格的,根据系统内申请顺序,依次递补,直至满足5个收养评估对象。如3个月满,申请人数未达到5人,将根据实际申请人数,开展收养能力评估。
3.进入初步审查环节的申请人,需到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收养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及材料。民政部门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放《收养评估通知书》,组织开展收养能力评估。评估过程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需要申请人的书面同意。收养评估完成后,选取综合评估第一名且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的家庭为拟收养家庭,进入融合期并开展融合期评估。
4.融合期评估良好的,按规定确定为最终收养家庭,办理收养登记。融合评估结果或收养家庭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不利于收养的,取消其拟收养家庭资格。依据综合评估得分位次第二的家庭递补进行融合,原则上只递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