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司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等工作的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四)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