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收到公开申请后应作认真分类和研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条 提供政府信息的单位,在财政局物价部门未出台收费规定之前,可按不超过市场价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等成本费外,任何单位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经费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