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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舒城县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暨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2 14:03 信息来源:舒城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进一步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断提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定《舒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学习暨社区服务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3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一方面培养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公益劳动意识、服务意识,使社区服刑人员在学习与劳动过程中受到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改进社区服刑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另一方面通过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规范我县社区矫正方式,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起草过程

我国是从2003年开始在一些地方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至今已经走过了10多年历程。10多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认真实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2012年部门规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2013年7月,安徽省部门规章联合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我县目前在矫的社区矫正对象有326人,其中,被宣告缓刑的有308人,被裁定假释7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5人,被判处管制1人。我县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截止2020年6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956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2503人。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8人,重新犯罪率0.27%。并且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后做了大量的公益事业,有的为当地的经济发展添砖加瓦、贡献力量。

四、工作目标

为了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进一步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断提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教育学习

1、入矫前教育。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机会加强法规教育,促进其接受社区矫正后能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对被评估对象及时成立矫正小组,在评估的同时办理好遵守规定保证书、直系亲属担保书、监督人承诺书等各种保证文书,通过基层组织、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社区邻里、家庭亲友等参与,共同加强监督管理。

2、入矫初教育。社区矫正中心每月对新入矫的服刑人员进行入矫教育。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教育时,宣传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等有关事项,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观念。

3、入矫后教育。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各项资源,积极开展法制、道德、心理、时政等教育,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针对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注重教育内容和形式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集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在思想、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再社会化。

(1)县司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采用以县社区矫正中心和分片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乡镇每月至少开展不少于一次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年初拟定全年教育计划报司法局。要主动邀请法律专家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开展情景照片及时上传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同时要积极探索集中教育的新方式、新方法,力求集中教育取得实效。

(二)社区服务

各乡镇要认真督促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促进融入社会。每年初将社区服务菜单上报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注重社区服务的可操作性,考虑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等情况,合理安排服务内容和方式。社区服务可以在乡镇敬老院、学校等公益场所清理卫生,开展捐款捐物、自愿献血、结对帮扶等献爱心活动,也可以在文化广场、街道、主干线等公共场所开展环境整治等活动。要将开展公益劳动时的情景照片及时上传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六、创新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全票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同时,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贯彻实施,  2020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办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委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

(三)组织入矫和解矫宣告,办理入矫和解矫手续;

(四)建立矫正小组、组织矫正小组开展工作,制定和落实矫正方案;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考核奖惩;审批会客、外出、变更执行地等事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组织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查找后依情形作出处理;

(六)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变更刑事执行建议,依法提请逮捕;

(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开展法治道德等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组织公益活动等事项;

(八)向有关机关通报社区矫正对象情况,送达法律文书;

(九)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开展管理、监督、培训,落实职业保障;

(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七、下一步工作打算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未设置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由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具体承担。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为此,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舒城县司法局2020年5月6日以舒司发〔2020〕7号文件下发的《舒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教育学习暨社区服务实施意见》自2020年7月1日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舒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

解读人:胡显运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553012

舒司发〔2020〕7号(舒城县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暨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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