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政〔201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统一部署,经集中清理,现决定取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17项证明,改由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行政机关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各地、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平稳过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
附件:取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17项)
舒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
附件
取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目录(1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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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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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入证明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2013〕47号)中的第二章第九条:住房困难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赁住房协议;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第十条: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4.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在就业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验原件,收复印件)。第十一条: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赁住房协议;5.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2 |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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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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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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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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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2013〕47号)中的第二章第九条:住房困难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赁住房协议;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残疾证、优抚证等)。第十条: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4.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在就业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验原件,收复印件)。第十一条: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租赁住房协议;5.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月收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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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住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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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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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型职业农民身份证复印件 |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舒政办〔2015〕1号)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采取自愿申请认定办法,申报程序为:申请、核查、初审、公示、审核、认定、发证七个步骤。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当地农综中心核查,乡镇政府初审,在申请人所在村、街道公示3日,无异议的上报县农委审核。申请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1)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2)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身份证复印件;(3)乡镇农综中心出具经营情况核查证明材料;(4)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或涉农相关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从事畜禽养殖的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业技能型提供技能资格证明。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 |
11 |
乡镇农综中心出具经营情况核查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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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或涉农相关职业教育的学历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技能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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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营业执照 |
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关于印发《舒城县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舒政办〔2007〕95号)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其就业形式,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证件、身份证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
不再提交营业执照、职业证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获取。(备注:由县医疗保障局上报) |
14 |
职业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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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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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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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在本次征迁之前未曾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和城镇住房福利的证明 |
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认定 |
《关于对〈舒城县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舒政〔2011〕16号)有关内容进行解释的通知》(舒建秘〔2016〕115号)关于集体土地上安置人口认定问题第10条:其他不属于安置对象人员。 |
不再提交,被征收户填写书面承诺后,由征收部门函询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