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关:舒城县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方式:1.自行监督,2.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监督电话:0564-8621271
舒城县司法局其他权力目录和清单(2023年版本)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县司法局 | 其他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登记核准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安徽省公证条例》第八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批准设立或者变更公证机构时予以核定。 3、《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审核或不按时行政许可初审; 2.在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县司法局 | 其他权力 | 公证员免职报审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接受初审; 2.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履行职责过程中贪污腐败的; 4.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审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不予以处罚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3 | 县司法局 | 其他权力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 / | 1.《律师法》(主席令76号 2017年颁布)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
1.受理阶段:发现或接到违法事实举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称述。 3.决定阶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理意见。 4.送达处理意见。 5.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送达并告知申诉途径及期限。 6.执行,由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监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员: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县司法局 | 其他权力 |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异议审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 .研究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4.审批阶段责任:按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书,报局领导审批。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援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报审决定的;3.擅自增设、变更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监管不力、玩忽职守或怠于履行职责的;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