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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舒城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07 14:53 信息来源:舒城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司发〔20242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处)、中心:

    为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以及《舒城县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舒城县司法局机关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司法局   

    202427日   


    舒城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根据《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车管理办法》以及《舒城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全系统用于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管理、律师管理、基层法律服务以及调处紧急、重大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执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主要有以下用途:

    (一)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的相关执法活动;

    (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公证业务以及其他执法监督、督察、督查活动;

    (三)对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或个人投诉、举报的查处,重大疑难及跨区域矛盾纠纷的调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

    (四)涉及到司法行政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处置及需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或参与的突发事件处置;

    (五)召开会议和其他涉及到执法执勤执纪的情形。

    第二条 合理布局执法执勤车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晓天、河棚、杭埠、山七、张母桥、百神庙、城关、南港、开发区、干汊河、庐镇、万佛湖12个司法所派驻执法执勤车辆,其余均纳入司法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必须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二)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个人固定用车;

    (三)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四)酒后驾驶执法执勤用车;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娱乐场所和风景区;

    (六)公车私用或参加非执法执勤公务活动;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使用审批制度。

    凡因工作需要司法局机关管理用车的应提前提出用车计划,填写《舒城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申请表》,由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统一安排用车。用车实行一日一申请。

    局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机关各股、室(处、中心)和司法所用车由用车人办理用车手续。

    派车和乘车地点一律以局机关大院为起点。执法执勤用车实行计划申请,合理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局长批准同意,再补办手续:

    (一)如遇特殊情况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无法办理派车手续的;

    (二)节假日申请用车的。

    第五条 落实文明安全用车责任。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一)用车人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执法执勤车辆使用规定,保障车辆安全和自身安全。

    (二)用车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赔偿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严肃处理。

    (三)派驻警车司法所自行做好日常用车登记工作,填写用车记录本,按年度交至局办公室。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外出离市需提前向分管负责人请示,并向局办公室报备。

    第六条 建立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使用违规违纪事件通报制度。采取明察暗访、举报核查、突击检查、电话抽查、现场督察等方式对车辆的出行和停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使用执法执勤车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责令整改,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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