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法办发〔2025〕2号
各乡镇、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质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舒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质效的意见
近年来,全县各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持续保持100%,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出庭质效不高、效果不显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质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担当,规范行政机关正职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并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树立“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意识,努力提升行政诉讼主要负责人出庭比例。《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要求出庭应诉的通知》要求必须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选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典型案例,指导各部门、各单位有意识培育和挖掘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并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切实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二、聚焦案结事了,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做足庭前准备,提升应诉质量
各行政机关应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出庭负责人作为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的联系人和责任人,在出庭前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争议焦点,组织法律顾问、业务部门共同研判,制定针对性应诉方案。积极参加法院组织的诉前调解,对存在执法过错的案件,要主动对接当事人,积极开展自我纠错,避免矛盾升级。
(二)注重庭中沟通,促进争议化解
出庭负责人应全程参与庭审,庭审中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及理由是否合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不足、相关制度是否需要健全等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当庭予以说明,在当事人最后陈述环节,出庭负责人应就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要避免发表“尚需请示”“有待研究”等非实质性意见;结合行政相对人的诉求“对症下药”,提出化解方案。对确属行政机关过错的案件,当庭表明纠错态度并提出整改方案;对当事人合理诉求,依法承诺限期解决,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
(三)落实庭后整改,深化源头治理
庭审结束后,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对于行政争议经协商未能当庭实质性化解的,要结合庭审情况研究其他化解方案并推动实质性化解;对于经协商就实质性化解达成一致的,要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行政机关要结合出庭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加大与法院协调沟通力度,形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对于行政机关败诉的,要及时纠错,总结教训,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发生。要建立败诉案件分析整改机制,针对败诉案件暴露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建立质效评价机制,凝聚法治工作合力
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建立本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质效评价体系,将出庭负责人出声、出解、出治的情况作为核心评价指标。通过法院提供有关情况、委托第三方调查,抽查出庭视频、案件处理结果回访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未按照出庭应诉通知要求出庭和出庭效果不好、出庭不出声的,要以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查提醒,落实监督追责。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未及时对诉讼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导致因同类问题反复引起行政争议或多次判决败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已纳入我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评价范围,希望各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细化措施、明确分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有形覆盖”向“有效发声”转变,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