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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目录和清单】舒城县司法局行政给付目录和清单(2025年本)

    发布时间:2026-01-13 10:09 信息来源:舒城县司法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监督机关:舒城县司法局办公室;  
    监督方式:1.自行监督,2.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监督电话:0564-8621271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县司法局 行政给付 法律援助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三)不属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4月9日司法部令第124号公布,2023年7月11日司法部令第148号修订)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系公民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三)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其他法定条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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