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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财政局行政许可目录

发布时间:2024-01-22 10:45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并附送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4.送达阶段责任: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表(附表4)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5.监管阶段责任: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决定的。
4. 在受理、审查、决定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申请或者不予代理记账资格认定理由的。
7.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代理记账资格认定、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8.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机关实施代理记账资格认定,擅自收费的。
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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