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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00:00 信息来源: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各乡镇(开发区)财政所:

    为建立健全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管机制,推动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强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的监管,结合我县实际修定了《舒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舒城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28

舒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村民自筹、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参照本办法使用。

第三条  县综改办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四条  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第五条  分清责任,明确范围。村内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建设责任,明确财政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财政奖补范围与资金来源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植树造林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九条  对农村生产经营性项目,平调农民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违规举债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不予奖补。

第十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县级配套资金组成,根据县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以农民议定项目为基础,不搞平均分配,因地制宜支持各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一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项目奖补金额,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出现新的债务,严禁用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归还以前债务。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三条  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乡镇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综改办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当年奖补资金拨付到一事一议资金专户。县综改办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五条  县和乡镇财政收到上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拨入奖补资金”科目,支出时列“拨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支出”等科目。

第十六条  在农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工实施后,县综改办或乡镇财政所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预拨部分项目资金给施工单位,保证项目尽快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各地要及时做好工程决算、项目审计、项目验收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记录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除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尚未拨付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要在当年全部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健全奖补资金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在安排奖补资金时,应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县级或乡镇财政报账制,由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理费、检测费、标识牌制作费、项目审计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以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涉农专项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应。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农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综改办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地年度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先进的地区进行适当奖励。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各乡镇应健全完善绩效考评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奖补资金的参考依据,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奖补资金检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与县综改办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应积极配合农村局制定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系统,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修订完善具体、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报县综改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综改办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舒城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改办[2009]17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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