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财政局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管理制度

舒城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9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改办〔2017124)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是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补助资金。

整合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涉农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投入等其他资金,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财政引导、以奖代补,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县级统筹、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

第二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改办)负责全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拨付。试点村根据试点项目进度、合同协议约定或村集体经济发展增量情况,分村分项目填制一式三份《舒城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经乡镇农经站和财政所(分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持办)审批后,县综改办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应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实行专户拨付、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对于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银行打卡支付。

资金扶持类项目:如以专项资金直接入股的,专项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领办的或参股的经营实体;如以专项资金购建资产后入股的或购建资产后租赁的,专项资金可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供货方或施工方。工程类和政府采购类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余款。

奖励扶持类项目:村集体经营收入于当年内达到增量标准时或不迟于次年1月底前达到增量标准时,经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确认后,一次性对照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村,专项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确定的试点村和试点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二)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三)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四)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形式;

(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其他试点形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不得用于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工作运转经费支出;

(七)不得用于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必须有具体经营实体(村集体注册的实体或与其他经营实体合作);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体,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经营实体,必须和村委会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村集体获得收益的方式、比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村集体有保底分红的条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三章  资金核算及报账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核算明细到村到项目。

一、资金扶持类项目报账资料

1.一次性购买物业或以资金直接入股的项目:《舒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扶持项目报账表(直接投入类)》(附件2)、发票、产权或股权证明、合同或协议等。

2.直接投资建设后入股或租赁的项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附件3)、《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扶持项目报账表(建设类》(附件4)、项目审计报告、发票、合同、施工前中后图片等相关报账材料。

二、奖励扶持类项目报账资料: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奖励扶持项目报账表》(附件5)和当年及上年经营收入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各乡镇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纳入“三资”统一管理。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试点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发展公益事业。收益的分配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并定期向县扶持办报告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财政、农经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就近就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 

第十七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联合县农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对试点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的;

(四)项目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舒城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附表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