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 舒城县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部门文件 > 规范性文件

舒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舒城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17:54 信息来源:舒城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财库2018173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县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库集中支付有效实施的保障和手段。为加快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舒城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201872

 

舒城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不包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托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财政性资金在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及时纠正资金拨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共同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六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资金的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用途、收付款人信息、银行账户、结算方式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的支出进度要求,序时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2.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要求,科学编报单位用款计划。

(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4.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6.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7.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

8.是否完整、准确填写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

2.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使用银行账户,办理资金收支业务;

3.财政性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

(四)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和设置账户属性,是否按照规定保持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4.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完整、准确传输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财政部门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线索,进行分析核实。

第十条  系统预警是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通过设置预警规则,对每一笔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反馈信息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收支情况进行自动筛查和判断,发现疑点及时预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预算执行管理要求,结合业务实际,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作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内容的具体指标。

第十二条  系统预警视业务行为违反财政财务规定严重程度,分为Ⅲ级、Ⅱ级、Ⅰ级预警,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类、警告类、禁止类。财政部门依据不同的预警级次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违规支付行为。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经电话核查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根据情况,财政部门可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以核实情况。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可委托监督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社会中介机构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式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并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执行处理决定、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限期内落实书面责令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和资金申请审批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国库;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核查情况通报发送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监控职责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分工:

(一)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

1.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和监控需要设置、调整动态监控要素和预警规则。

2.组织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日常管理、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

3.建立预算执行监控分析报告制度和核查通报制度,通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情况和违规处理情况。

4.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据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5.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二)部门预算主管机构

1.审核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现金额度,对不符合支出进度要求、支付方式划分规定及现金支取规定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2.对国库管理和执行机构通报的预算执行问题,组织或督促预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三)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对预算单位未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的支付业务进行事后监督,提出处理意见。

(四)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根据预算执行动动态监控问题线索,针对重大或典型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整、准确填写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

2.监督本级和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情况,做好受理退回业务原因分析,加强部门财务管理。

3.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综合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查验资料。

4.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1.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

2.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将支付清算信息传输至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3.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和服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支付票据和数据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