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7〕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省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结合我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及改造工作进展,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2月18日
舒城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60号),结合我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及改造工作进展,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简称“棚改补助资金”,下同)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部门,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与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原则上按各棚改项目计划改造数占全县总改造计划数比例,结合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使用
第七条 金各棚户区改造建设单位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八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九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于截留、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住建以及审计等部门应对征管局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由征管局作为征迁主体:拆迁和安置资金由县城投公司进行统一筹集、拨付,征迁资金以及安置房款由县城投公司先行垫付。棚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由县城投公司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住保办)会同县财政局核实项目完成情况后,由县政府领导审批后直接拨付至县城投公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住建局(住保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住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