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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财政局 中共舒城县委组织部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舒城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17:54 信息来源:舒城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财农改办〔20191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舒城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中共舒城县委组织部

舒城县农业农村局 

2019925日  

 

舒城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组发〔2019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皖财乡〔20198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

整合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涉农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投入等其他资金,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培强扶优,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县级统筹、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专设明细账核算收支,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二章  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的筹措和拨付,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县财政局依据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扶持村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应区分不同情况,可采取分期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实行专户拨付、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对于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应通过银行打卡支付。

资金扶持类项目:如以专项资金直接入股的,专项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领办的或参股的经营实体;如以专项资金购建资产后入股的或购建资产后租赁的,专项资金可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供货方或施工方。工程类和政府购类项目可按合同金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算余款。

奖励扶持类项目:村集体经营收入于当年内达到增量标准时或不迟于次年1月底前达到增量标准时,经村申请、乡镇审核、县确认后,一次性对照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乡镇拨付到村。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专项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以下内容:

(一)扶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项目;

(二)扶持发展设施农业项目;

(三)扶持发展特色农业项目;

(四)扶持发展特色手工业项目;

(五)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项目;

(六)扶持发展农村电商项目;

(七)扶持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项目;

(八)扶持发展物业经济项目;

(九)经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不得用于项目配套;

(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

(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

(四)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

(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六)不得用于工作运转经费支出;

(七)不得用于与发展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必须有具体经营实体(村集体注册的实体或与其他经营实体合作);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实体,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承担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经营实体,必须和村委会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村集体获得收益的方式、比例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村集体有保底分红条约款。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

第三章  资金核算及报账

第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核算明细到村到项目。

一、资金扶持类项目报账资料

1.一次性购买物业或以资金直接入股的项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附件1)、《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项目报账表(直接投入类)》(附件2)、发票、产权或股权证明、合同或协议等。

2.直接投资建设后入股或租赁的项目:《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附件1)、《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扶持项目报账表(建设类》(附件3)、项目审计报告、发票、合同、施工前中后图片等相关报账材料。

二、奖励扶持类项目报账资料

《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扶持项目报账表》(附件4)和当年及上年经营收入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各乡镇必须严格审查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未列入年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计划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四)应实行而未实行政府招投标或采购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有挤占、挪用资金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或通过参股等方式对外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作为村集体资产(权益),纳入“三资”统一管理,及时登记入账。收益除继续用于项目的滚动发展外,扶持村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取部分收益用于发展公益事业。收益的分配使用,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相关媒体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要加强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绩效管理,对扶持村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乡镇组织、财政、农经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就近就地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投入、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管理,随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跟踪问效,并定期向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防范投资金融风险,入股类资金一律要求合作方提供同等价值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第十七条 扶持村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村级要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加强群众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民主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必须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县财政局联合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扶持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收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整改,不按期整改的,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拨付的补助资金:

(一)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

弄虚作假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的;

(四)项目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

施的;

(五)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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