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为规范和加强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别山等革命老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文件精神,现将《舒城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舒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25日
舒城县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切实解决革命老区部分优抚对象困难,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19〕152号)和《安徽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46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是被确定为省级革命老区并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具体包括:
(一)红军失散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烈军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老年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复退伍军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上述困难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以及关爱帮扶方面的费用支出。禁止擅自利用专项资金提高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着“救急救难”的原则,可通过定向慰问、精准帮扶、一事一议等方法,弥补部分优抚对象解困资金。
(一)对依靠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或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性生活救助;
(二)对患大病的优抚对象的治疗费用,按规定经相关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解决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给予补助;
(三)对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房屋维修补助或危房改造补助;
(四)对失能或半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适当提取部分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提供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
(五)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解“三难”行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要结合当前信息采集工作以及在乡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困难情况的摸排登记,认真收集、梳理困难优抚对象情况,确保各项数据全面、准确,做到应助尽助。各乡镇、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保障对象信息台账,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按照“个人申请、村评议、乡镇(开发区)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的流程严格审批,实施分层分类救助。
为失能或半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购买服务的费用,可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协商采取适当的支付方式,保证补助资金或关爱帮扶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不得替代或弥补困难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待遇及其他临时性救助救济,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不得用于替代或弥补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及其他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优抚对象家庭应当享受的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住房建设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社会化发放体系,并于金融代发机构形成相互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复核等工作。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