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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读】关于《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0 10:31 信息来源:舒城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舒城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舒政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实施以来,通过严格资产使用管理,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承包的行为、租期、招投标、合同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在严防权力寻租、规避廉政风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不上缴县财政、招租审批权限等问题。例如:原《办法》中对单位出租出借资产收入的问题没有具体说明,因此在房屋招租后,有单位存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原《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审批,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急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办法。因此,原《办法》内容也亟待修订。

    为更好的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十九大以来,资产管理情况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必须出台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我们重新了优化了原《办法》,草拟了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5号),新办法出台切实加强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及时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效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重要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新《办法》征求了县域各乡镇、各部门意见,同时在政府网站上互动交流栏目征求公众意见,征得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出台。

    20241-3,在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深入讨论分析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存在的不规范行为、需推进的工作和保障措施,在原文件的基础上草拟了《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0244月,将征求意见稿通过OA平台和政府网站,充分征集各乡镇、县直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

    20245月中旬,将征求意见稿在局党委大会上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认为主体适合,权限合法,在对内容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新《办法》(送审稿)。

    2024620日,新《办法》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交易行为,提高全县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五、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及依据。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二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范围及方式。三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招租方式及招租条件。四是规定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期限及续租条件。五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责。六是明确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流程及内容。

    六、创新举措

    新《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开招租的限额、程序,合同签订及备案、租金收缴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放管服”改革,提升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规范招租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和完善。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确保程序规范。严格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新《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租赁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二是加强监督职责。切实落实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能职责,有利于加强相关人员对制度的把握。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财政局

    解读人:赵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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