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直各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公车改革,完善差旅费管理,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照省、市及周边县区标准,本着勤俭节约、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财政局
2016年3月1日
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进一步规范差旅费开支行为,参照省、市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勤俭节约、保障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和乡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单位所在地(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交通费开支标准(详细标准见附表二)。
(一)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二)县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可乘坐高铁列车、动车二等座。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订票手续费、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县外出差具体标准见附表一。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其中:大连、哈尔滨、青岛等3城市7-9月旺季期住宿标准上浮20%,分别为420元、420元、450元;拉萨、西宁等2城市6-9月旺季期住宿标准上浮50%,均为530元;海口11-2月旺季期住宿标准上浮30%,为450元。县内出差,限额标准为200元/间.天。住宿费按照住宿标准内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市外补助100元(新疆、西藏120元)、县外市内60元、县内20元。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补助凭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到县内、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不含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人员),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到上级单位挂职锻炼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0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伙食补助费由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费。
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五条 赴新疆、西藏等艰苦地区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外期间各种津贴、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六条 经单位主要领导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休养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按不超过每人每公里1元标准,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由部队转业到县直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享受法定探亲、节假日,不予以报销差旅费;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的单位,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食宿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非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驻舒城的中央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驻外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所在地的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舒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15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的通知》(财预〔2009〕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舒城县党政机关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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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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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份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省 份 |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
|
北京 |
500 |
100 |
青岛 |
380 |
100 |
|
天津 |
380 |
100 |
河南 |
380 |
100 |
|
河北 |
350 |
100 |
湖北 |
350 |
100 |
|
山西 |
350 |
100 |
湖南 |
350 |
100 |
|
内蒙古 |
350 |
100 |
广东 |
450 |
100 |
|
辽宁 |
350 |
100 |
深圳 |
450 |
100 |
|
大连 |
350 |
100 |
广西 |
350 |
100 |
|
吉林 |
350 |
100 |
海南 |
350 |
100 |
|
黑龙江 |
350 |
100 |
重庆 |
370 |
100 |
|
上海 |
500 |
100 |
四川 |
370 |
100 |
|
江苏 |
380 |
100 |
贵州 |
370 |
100 |
|
浙江 |
400 |
100 |
云南 |
380 |
100 |
|
宁波 |
350 |
100 |
西藏 |
350 |
120 |
|
安徽 |
350(县外) 200(县内) |
100(市外) 60(县外市内) 20(县内) |
陕西 |
350 |
100 |
|
福建 |
380 |
100 |
甘肃 |
350 |
100 |
|
厦门 |
400 |
100 |
青海 |
350 |
100 |
|
江西 |
350 |
100 |
宁夏 |
350 |
100 |
|
山东 |
380 |
100 |
新疆 |
350 |
120 |
附件2:
舒城县党政机关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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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列车 |
轮船(不 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 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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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 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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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以下职务 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