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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3-04 15:43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违反劳动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对违反劳动法有关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内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不超过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在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在2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不超过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非法延长工作时间每日3小时以上,或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涉及人数不足5人,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但不足本单位职工总数1%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涉及人数5人以上不足10人,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但相当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以上不足2%的,按每人2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涉及人数10人以上且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2%的,按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对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行为的处罚基准为: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不足500元的,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收取每名劳动者财物1000元以上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扣押不足5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5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扣押5名以上不足10名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3、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1次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

2、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2次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超过4倍的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3次以上劳务派遣行为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不超过5倍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且决定处罚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派遣劳动者不足50人的,处不超过15000元的罚款。

2、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处15000元以上不超过35000元的罚款。

3、派遣劳动者100人以上的,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初次发生,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初次发生,经责令改正逾期15日以上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再次发生,或者经责令改正逾期30日以上不改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尚未发生派遣劳动者行为,且初次违法的,处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

2、派遣劳动者不足50人,或违法次数在2至3次的,处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3、派遣劳动者50人以上,或违法次数在3次以上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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