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十七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
申请条件 |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办学场地应相对独立,面积应达到500平方米以上,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设在地下室。租赁的场地和设备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不得租赁转租场地或财产关系不清楚的场地用于办学。其中,理论课教学场所应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有充足的实习工位;有办公用房;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至少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各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 |
办理材料 |
申办报告、正式设立申请书、筹建方案 |
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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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舒城县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512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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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话 |
0564-868906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