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96)第019号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淮北、芜湖、铜陵市社会保险(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招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连续工龄计算可按上述精神办理。
二、 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工龄后需要改变退休、退职费待遇的人员,均从批准改变之月起执行。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