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度审批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办理材料 |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填写《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递交以下材料: 1. 一份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本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特点及申请理由;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实施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包括:实行的工种、岗位、人员名单、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等); 4.单位管理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工资支付制度等)。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初次申请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1、非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和原批复的复印件;2、实行非标准工时职工的全年考勤表、工资(加班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
基本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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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舒城县人社局五楼504办公室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2:30-5:30 |
办理电话 |
0564-8689053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 |
监督电话 |
0564-8621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