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
序号 |
权力事项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3 |
受理环节风险:设立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未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的;不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无故拖延办理。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2.严格问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执行环节风险:办理人员不及时制作和发放许可证并公示;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2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3 |
受理环节风险:设立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无故拖延办理。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2.严格问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执行环节风险:办理人员不及时制作和发放审批文件并公示;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3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5 |
受理环节风险:设立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和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3.严格问责,出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放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条件,无故拖延办理。 |
高 |
1.严格把握政策标准,按许可条件审查。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2.严格问责,出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决定环节风险:不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高 |
公开办事程序,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服务机构名称。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执行环节风险:办理人员不及时制作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发放审批文件;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2.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事后监管环节风险: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问题。 |
高 |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1.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2.严格问责,出现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4 |
劳动用工备案 |
2 |
受理环节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审查环节风险:不依据有关法规法规进行审查,徇私谋利,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违法条款通过。作出违法审查决定; 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查、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5 |
受理环节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未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评审;无故拖延办理时间;不按规定进行公示。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2.严格问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3.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损害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
不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
高 |
实行会议研究制度:组织专家组审核材料并实地考察,召开评审会,形成评审意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筹设)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不履行送达程序。 |
中 |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公开办理时限并接受公众监督。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投诉、举报问题。 |
高 |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人和局分管负责人 |
6 |
集体合同审查 |
3 |
受理环节风险: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接受财物或者娱乐消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
低 |
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审查环节风险:不依据有关法规法规进行审查,徇私谋利,可能导致集体合同的违法条款通过。作出违法审查决定; 无故拖延办理。 |
中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2.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查、谁负责”,一旦出了问题,追究经办人员相应责任。 |
执行环节风险:不及时送达文件。 |
低 |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规则意识,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
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办公室负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
7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含提前退休)审批 |
4 |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准予退休。不符合提前退休的准予退休。 随意扩大视同缴费年限的执行范围。对国家、省下发的养老保险政策不公开、不宣传、不落实。 |
|
1.加强政策学习,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做到责权分明。 |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 |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特殊、疑难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杜绝随意处置,影响群众利益。 3.坚持养老保险政策、行政审批规定及程序网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8 |
职工工伤认定 |
4 |
故意刁难申请人;不按规定程序受理;无原因超时办理。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贿赂、擅自降低核查标准。无故超期办理。擅自改变审查结论。受申请人请托。违反程序审核审批。无故超期办理。 送达不及时。 |
高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 |
工伤保险科负责人 |
2.实行效能建设八项规定,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
3.做到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按照项目核准规定程序办理。工作时限、标准要明确规定。 4.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与核查取证过程。 5.将工伤认定案件的受理人与审批人分开。坚持疑难工伤集体研究制度。 6.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结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送达申请认定的单位、个人。 |
9 |
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 |
3 |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备案。 不公开相关工作信息、政策。 不及时送达备案决定。 |
中 |
1.加强政策学习,严格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措施。 |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 |
2.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特殊、疑难的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杜绝随意处置,影响企业职工利益。 |
3.坚持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程序网上公开,接受企业监督。 |
10 |
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
2 |
可能存在审核不严,对相信长相或虚假证明未仔细辨别,造成认证结果不准确。人为故意更改认证结果。 |
中 |
1.改进认证方式。 |
养老保险科负责人;社保中心经办人 |
2.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监督。 |
11 |
劳动保障监察 |
3 |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
中 |
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加强内部监督。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检查环节利用检查之机滥用职权,对发现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的。 |
高 |
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未按规定主动回避的; |
高 |
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格行政问责。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泄露被查对象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 |
12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
3 |
受理环节不履行职责,对应当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
低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受理。 |
审查环节玩忽职守,降低收缴保障金标准,使用人单位少缴或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 |
中 |
1.在审查环节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审批环节对不应当审批动用保障金预先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不符合退还保障金条件的,给予出具垫付或退还手续;以及滥用职权,擅自挪用保障金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明确工作要求,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2.落实一次性告知、保障金收、垫、退等各项管理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谁审批、谁负责”,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
13 |
违反劳动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4 |
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分管局长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5 |
违反社会保险(除医疗、生育保险以外)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6 |
对违反就业促进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7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规定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8 |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19 |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0 |
违反禁止童工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1 |
违反劳动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2 |
违反人才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罚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罚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罚交分离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处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3.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3 |
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4 |
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 |
4 |
立案阶段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 |
高 |
1.建立来访登记制度;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逐级审查立案。 |
调查阶段不能依法和公平公正调查取证或隐瞒事实的。 |
中 |
1.在办理案件中严格遵守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
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
2.处理案件当事人必须三人以上。 |
3.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在审查阶段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高 |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1.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参与调查和办理; |
2.公开处理程序,按照规定公布调查结果。 |
3.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 |
4.实施行政处理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理分离制度。 |
在决定阶段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以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高 |
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劳动监察大队分管领导 |
2.集体讨论案情,研究处理建议,作出集体讨论决定。 |
3.建立行政处理备案制度 |
4.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 |
25 |
社会保险稽核 |
2 |
1.受理环节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审查环节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无故拖延办理。 |
3.执行环节风险: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未按程序实施稽核,未决定其是否有违反法规的情形。 |
2.科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比对复核初审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 |
26 |
社会保险登记 |
3 |
1.受理风险:申请受理不及时,申请资料初审把关不严,不履行一次性告知手续。 |
低 |
1.加强对经办人员思想教育,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
征缴中心负责人 |
2.审查风险:未对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检验;无故拖延办理。 |
2.科室负责人复核制。通过查看原始申报材料等方式,比对复核初审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3.执行风险:未按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未按规定核定或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3.严格问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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