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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10:56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支付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舒政办20157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415

 

 

 

 

 

 

 

 

舒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一卡通”

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我县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工作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一卡通”开户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建设领域“一卡通”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程应当纳入“一卡通”系统管理范围。“一卡通”专用账户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及考勤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其使用由项目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一卡通”开户银行共同监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建政府性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设立“一卡通”专用账户。

第五条  工程发包人应监督工程总承包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程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工程总承包人支付不低于上月完成工程量总价20%的工资性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发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县有关银行、房管局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若其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性工程款,“一卡通”管理办公室可以从监管账户中划拨工资性工程款到专用账户,县有关银行、房管局应当支持,发包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工程总承包人垫资工程,发包人应按规定要求支付工资性工程款。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每月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比率。

工程发包人每月应及时审批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总承包人上报的月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工资性工程款数额。

第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审核确认总承包人月完成工程量及工资性工程款最低支付金额,并督促发包人及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督促总承包人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及时向“一卡通”办公室报告未按规定履责的信息。

第七条  总承包人应对所有承建的项目实名制用工、“一卡通”系统执行和落实进行全面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民工工资通过“一卡通”专户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劳资专管员任命和上岗培训制度,牵头成立项目农民工工作组。

(二)采取劳务分包的,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且注册资本金符合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办理“一卡通”。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落实实名制用工制度,建立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个人“一卡通”银行卡,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工作,并及时办理农民工信息变更手续。

(四)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人的实名制劳动用工、刷卡考勤和工资发放并记录,审核劳务分包人编制的工资表,按时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银行卡。

(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完成工程量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依据“一卡通”考勤信息,审核劳务分包人(专业分包)上报经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并设投诉电话。

(六)每月10日前,将经审核的上月工资表报送“一卡通”开户银行,并通过“一卡通”开户银行经专用账户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个人“一卡通”银行卡中,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

(七)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公示,一份连同“一卡通”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表于每月15日前,报送 “一卡通”办公室。

(八)BT项目(全垫资工程)由总承包人代替建设单位履行支付工资性工程款义务,总承包人须建立“一卡通”系统,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一卡通”专用账户。

(九)发包人已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如因其他相关因素,项目“一卡通”工资专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应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一卡通”工资专户。

(十)应做好“一卡通”考勤机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运营单位和开户银行反映。“一卡通”系统运营单位应对“一卡通”运营系统、考勤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及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经发包人、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和人社管理部门确认后,工程总承包人方可办理“一卡通”专户撤销手续,专户余额由银行划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人账户。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总承包企业执行。

第十条  “一卡通”开户银行在为工程总承包人提供资金监管和代发工资的金融服务时,要协助工程总承包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免费为农民工发放“一卡通”银行卡,监督“一卡通”系统运营单位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二)及时向纳入“一卡通”管理范围的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通报“一卡通”专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及时提供专户资金流向信息;每月向“一卡通”办公室通报工程发包人支付工资性工程款情况,工程总承包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一卡通”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支付和余额信息。

(三)及时将工资发放情况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反馈到系统数据库备案,工程总承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人社部门可在相应的权限内查阅。

(四)核对工资表人员列支与初始录入信息、日常考勤是否对应,对发现异常人员暂停工资发放,并及时向“一卡通”办公室通报,经核实后发放本期工资。

第十一条  工程发包人(含BT项目总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及施工合同约定应支付工程款的。

(二)不按时审核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总承包人上报月完成工程量及价款,确定工资性工程款数额的。

(三)不监督工程总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及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履行“一卡通”监管职责的。

工程发包人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不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农民工工资事件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经主管部门确认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在县建设等相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曝光,限制其在本县区域内新建项目的开工,已完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不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未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记入监理日志的;不按时审核月完成工程量及价款、工资性工程款的;不及时向“一卡通”办公室报告不按规定履责的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分包人信息的。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本办法第七至八条规定的相应职责,违反规定条款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一)工程总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限制其投标,将其列入全县建筑市场重点监管对象。

1.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实名制用工制度,未建立劳务作业专项管理制度、劳资专管员任命制度的。

2.工程项目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注册资本金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劳务分包人,未依法与劳务分包人签订规范分包合同的。

3.不办理“一卡通”专用账户,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不为农民工办理个人“一卡通”银行卡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刷卡考勤的;不监督劳务分包人办理“一卡通”,不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人实名制劳动用工、刷卡考勤、工资发放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记录的。

4.不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表、支付清单,不按时报送工资支付清单及“一卡通”专户资金拨付、支付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程总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两次及以上违反下列规定的,违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工程总承包人承担并记录不良行为,限制其投标,企业不予评先评优,不予评定诚信企业。

1.不及时申报月完成工程量的;不按时向“一卡通”开户银行报送工资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及时审核劳务分包人编制的工资表;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工资拨付至劳务分包人“一卡通”专用账户的。

2.全垫资工程总承包人不按时足额将工程项目中工资性工程款转入“一卡通”专用账户的。

3.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性工程款,如因其他相关因素,项目“一卡通”工资专户中的资金不能满足工资发放需求,总承包人不将缺少的资金及时足额划转至“一卡通”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4.利用“一卡通”套用资金或虚列农民工工资经查实的。

工程总承包人因农民工工资造成较大或恶劣影响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依法给予本条第(一)、(二)项处理,在县建设等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曝光,并记入黑名单;已免或减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企业,恢复全额缴纳新开工工程农民工资支付保障金,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参照总承包企业处理。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度对实行“一卡通”工作较好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以及创优评先中将给予大力扶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诚信单位优先向开户银行推荐办理融资贷款等业务。“一卡通”开户银行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诚信企业名单,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情况,在投标、履约、预付款等各种非融资类保函和流动资金贷款、应收工程款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卡通”开户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舒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

支付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切实加强全县建设领域用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一卡通”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舒城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钟建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兵(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刘浦生(县政府副县长)

 员:朱学松(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成斌(县人社局局长)

 成(县住建局局长)      

            李云峰(县公安局政委)

            倪敬云(县重点工程局局长)

            谈业平(县招投标局局长)

            程增柱(县住建局副局长、县房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长:  成(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王大稳(县住建局副局长)

            周存虎(县人社局副局长)

 员:  军(县住建局建工建材股股长)      

            胡乐生(县人社局监察法规股股长)

            张兴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王大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从县住建局和县人社局抽调人员,联合办公,办公电话:86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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