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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11:06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社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舒政办2014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舒城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71


                 舒城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领导组,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县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县住建部门负责查验施工企业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确认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牵头负责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县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查验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证明材料,开具中标通知书。县发改、财政、重点工程管理等部门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有关部门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县交通、水利、教育、经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牵头负责行业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县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县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县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实行用工实名制,建立用工台账。实行考勤制,建立工资台账,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要做好上报主管部门月工资支付备案材料。

第五条  建筑企业在承担建筑工程时,应当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县人社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不得少于工程实际造价的2%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第七条  县人社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县人社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领导组办公室要切实做好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信息收集整理,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要加强监管,切实履职尽责。

第九条  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管,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向县领导组报告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和查处工作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人社部门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人社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县人社部门下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户中先予垫付;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承包企业未履行职责的;

()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不足50%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时(10日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会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县人社、公安部门要坚决查处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行为,严厉打击实际工程款已支付50%以上仍欠农民工工资的恶意欠薪行为。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县人社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县人社部门监督检查的,县人社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县人社部门要强化企业诚信评价,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据《舒城县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领域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舒政〔201313)有关规定处理,并报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取消信贷。

第十六条  凡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聚众围堵政府机关,封堵公路等恶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所属主管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度假区管委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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