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权力类型 |
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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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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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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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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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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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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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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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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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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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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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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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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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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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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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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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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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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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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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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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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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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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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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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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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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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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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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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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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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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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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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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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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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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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1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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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2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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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3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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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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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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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5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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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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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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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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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2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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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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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1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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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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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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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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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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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