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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情形 |
处理处罚 依据 |
处理处罚标准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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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采取推托、拖延、拒绝等方式不配合监察员实施监察,经宣传教育后,按要求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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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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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没有违法所得; 3.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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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二年内未就该事项被查处;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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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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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未按规定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且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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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且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未及时办理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已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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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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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2.及时主动整改,危害后果轻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