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社局2026年3月行政处罚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决定日期 | 数据来源单位 |
| 舒城县洁节高服装加工厂 | 92341523MA2WPXPR60 | 石*楼 | 舒人社监罚〔2026〕4号 |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舒城县洁节高服装加工厂逾期未支付欠薪,违反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对舒城县洁节高服装加工厂处以2000元罚款。 | 罚款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或扫码缴纳罚款 | 2026-03-23 |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安徽卓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91340111MA2UHQN087 | 王*凡 | 舒人社监罚〔2026〕3号 |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罚款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或扫码缴纳罚款 | 2026-03-30 |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下载
标签:
皖公网安备 341523020000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