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舒城县彤德设备安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本单位于2026年6月12日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舒人社工伤[2026]122号),经调查核实袁海峰于2025年12月21日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本单位通过邮寄送达、电话告知领取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舒人社工伤[2026]12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舒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舒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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