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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简介

    发布时间:2025-01-09 09:04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198号)和《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舒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舒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拟订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承担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的审查。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负责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收集、保存、查询等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只增不减。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办理探矿权登记审查、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的审查工作;依法组织采矿权招标投标,采矿权结果的确认;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业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全县地图市场。

    (十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推广工作,运用现代化技术装备,提高国土资源工作管理水平。

    (十五)监督检查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财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助领导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文明创建、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基层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政治、业务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自然和规划系统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本系统办理出国(境)人员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并贯彻执行;拟订有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违法案件审查、处罚,配合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及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执法模范县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听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国地球日、土地日和法制日的宣传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执法人员培训、考试、监察标志、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履行法律赋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审批相关事项。受理、审查、核准、颁发证书。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服务及业务咨询。

    (三)确权登记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指导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执行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国土空间规划股。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与生态修复股。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报批。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组卷、报批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与灾害防治股。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矿业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报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名。

    纪检监察、工会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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