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一、 监管对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个人、用地单位。
二、监管内容
1.通过举报、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执法监管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上级国土部门发现和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4.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5.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方式
采取自查、抽查、巡查、互查等方式进行。通过开展案件评查等措施,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监管程序
1. 通过举报、执法监管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可以直接依法查处,认为案件难以查处需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决定;
2.对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及时依程序查处并报告。
3.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申诉、检举、控告或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行为组织调查,应及时组织调查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调查结果当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管措施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工作人员学习、掌握由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的素质情况,以及执法手段是否运用得当,加大事前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
3.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追究,重视事后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强化合理分工、行政公开、集体讨论和备案等自律措施。
4.及时公开我局处理违法案件结果,检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公正,是否及时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处理措施
1.行使国土资源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纠正或撤消违法的属地管理行政处罚行为。
3.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