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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27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原《六安市规划区土地储备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土地储备工作,需修订出台《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2015年6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着手起草《办法》,并征求了金安、裕安两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管委会,以及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环保、城管、重点工程管理、规划、房产等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经市政府2015年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2月31日以市政秘〔2015〕232号文发布实施。

      二、《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九条,主要明确中心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计划管理、范围程序、整理利用、土地供应、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修改完善。《办法》对土地储备实施责任主体、计划与管理、范围和程序、临时利用、资金来源等问题都做了更加细致清晰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在土地收购程序上,明晰了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程序,《办法》规定:申请收购、权属核查、价格评估、费用核定、方案报批、签订合同、资金拨付、费用支付、权属变更、交付土地。明晰了征收储备集体土地程序,《办法》规定:确定地块、申请报批、拨付报批费用、下达征迁任务书、征收安置补偿、交付土地、权属变更。

    (二)关于土地储备范围。《办法》规定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关于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办法》规定:对入库的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上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管护和临时利用等。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办法》还规定: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供应。对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入,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关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用途、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应当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检查。

    (五)关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市直各有关部门,金安、裕安区政府,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为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未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办法》还规定,市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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