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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舒城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04 00:00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问: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2、权利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的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580坐标宗地图、房屋平面图;6、宗地权属、界止调查表(四邻签字确认界线)、房屋调查表。

问:在商住小区购买商品房需要办理那些不动产登记?

      权利人在签订预购商品房合同后,按约定由开发企业或权利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办理按揭贷款的同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房屋竣工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若按揭贷款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同时注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

问:买卖安置房怎样办理不动产登记?

       买卖安置房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分以下几种情况:

   1、原权利人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买卖合同、房产交易备案表、交齐税费凭证、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房屋调查表、双方身份证明、共同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2、原权利人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权证的。先到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再按第1条要求申请不动转移产登记。

3、原权利人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原权利人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问: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人在办理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时,提供公证材料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按照《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能提供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也可以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但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解读人:贾世卓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2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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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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