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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发布时间:2017-01-24 00:00 信息来源:舒城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采矿权协议出让公示

     舒国土资矿告20173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 )有关规定,现将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采矿权协议让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本次协议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

协议让受让人:舒城县寨洼建材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舒城县春秋乡

面积:0.0638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让年限:9

资源储量:333类)资源储量330.75万立方米(合859.95万吨)。

协议让申请理由:已设采矿权整合,符合规定的协议让条件。

二、公示时间

20171242017210日止(10个工作日)。

三、让价款

该矿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根据县政府领导对舒国土资2016186号文件的批复和2017年舒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一次局务会研究决定以4299.75万元作为本采矿权让价款,受让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0日内(2017310日止)应一次性缴清,并签订采矿权让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特别约定

1、该采矿权让期满或让范围内资源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

2、受让人在办理采矿登记前需办理矿山临时用地报批手续,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并一次性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107.4万元。

3、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和其他地面附着物如林木、种植物、固定设施、安全距离内房屋及输电线、道路和相关权属的处置、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镇村组及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对受让后可能向第三方做出的补偿等问题,由受让人依据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协调下自行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整合矿山原采矿权人提岀异议由受让人负责解决。

4、本采矿权终止后政府无偿收回。受让人在采矿权终止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等采矿权人资产,受让人不得以整合前后和协议岀让后的投入向让方提岀任何补偿。

5、本次让提供的《安徽省舒城县寨洼建筑石料用安山质凝灰岩矿普查地质报告》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备案文件和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备案文件均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具,虽经主管部门备案,但仍存在储量变化的风险,受让人签订让合同时视为无异议,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人要按照修复式开采、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综合方案,按照批准的综合方案进行治理。

五、其他说明

在公示期内若对本采矿权协议让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舒城县国土资源局(以公示期内送达为准)。

单位地址:城关镇桃溪路170

联系电话:0564866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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