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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舒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03 17:33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我县现行《舒城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20027月经县政府研究印发(舒政[2002]39号),自实行以来已有10多年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收储政策的不断调整,土地收购收回的范围、收购收回的程序、补偿款支付方式等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收购工作。

一、新办法修订的背景。20181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

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和规范了土地储备管理,同时《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177号令)等规定也对土地储备工作有了细致的要求。结合舒城县正在开展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此,为更好的做好我县土地储备工作,拟将原《舒城县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予以废止,制定并出台新的《舒城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目前新的办法全文已经征求了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征求了意见。新的办法全文也经过县司法局进行了审核把关。现将新的土地储备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二、新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以及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2004]177号令)、《六安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2015]232号)等规定。

三、储备的方式和范围。新办法规定储备的方式有无偿收回、有偿收回、收购方式,以及收储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集体土地。

1.无偿收回的有: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2.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3.因单位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4.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国有土地; 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2.有偿收回的有:1.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3.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4.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土地;5.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3.收购的方式有: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2.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3.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4.收储已批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并完成征收的集体土地: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规划等,在该地块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县征管中心和所在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依法开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程序。在被征地村民组和群众交付土地后,按规定进行储备。

四、土地储备的工作程序。

1.申请收购。使用权人填报《土地收购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2.权属核查。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用途、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到不动产中心查阅复制。

3.价格评估。从土地评估机构库(或房屋征收评估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评估前,需组织相关部门对被收购的土地、房屋、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进行产权认证,评估公司出具初评报告。

4.费用核定。储备中心将评估的价格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报请县国土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研究。

 5.方案报批。拟定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国土资源运营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审定。

6.签订合同。依据审定的收购方案,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如果被收购地块有抵押的,收购方、被收购方需要和相关银行等方面联系沟通,共同签订收购款支付的三方协议。

7.资金拨付。申请拨付收购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收购资金拨付至县土地储备中心。

8.费用支付。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三方协议等约定的收购补偿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9.权属变更。根据合同约定,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配合县土地储备中心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10.交付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现状交付的,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清场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约定净地交付的,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全面清理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后向县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净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五、储备土地的登记。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储备土地的管护与临时利用。对入库储备土地,经报请县政府同意,可以进行前期开发整理、临时利用、管护等,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整理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为完善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管护和临时利用等方式包括:1.圈围墙、树栅栏、树标识、建广告牌等;2.指派专人看守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3.对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4.建设临时性建筑和设施;5.其他与储备土地管理相关的工作。

七、收储资金和收益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1.县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拨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用于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2.县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不低于20%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3.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5.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应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预决算管理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土地测绘、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费用的支出,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优先购买、收购、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支出。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中心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八、实施日期。

   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罗治文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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