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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2-31 17:35 信息来源:舒城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解 读

 

为支持我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指导基层管理、实施,我局会同舒城县农业农村局拟定了《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设施农业不同于传统农业的生产模式,是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展现出来的一种农业新形态。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

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部省相继出台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为更好地指导县乡基层实际管理工作,结合省厅文件内容以及舒城县实际情况,制定《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杜绝出现耕地“非农化”现象;防止国家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在县、乡、村级执行过程中 “走样变形”等情况;更是为了防止各乡镇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办理过程中由于政策不明晰、流程不清楚而出现不会办、不敢办的现象,制定《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三、主要目标

发挥设施农业对现代农业的推进作用,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与监管行为,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促进全县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落地落实。

四、相关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

五、制定过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草拟了《舒城县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系统内征求了各国土所、内部相关股室意见,在充分汇总意见后,又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征求了意见、当面进行了充分的对接沟通。根据意见再次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名义联合发文印发。

六、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按功能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分为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和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

二是明确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1.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2.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1.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2.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3.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三是明确备案流程。经营者拟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向村级组织提交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就方案充分征求涉及的村民小组及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满无异议,由村级组织、经营者、土地承包权人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使用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如涉及流转)、公示情况等资料。乡镇政府受理审查,统一备案(经营者应预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由县(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逐级上报。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建议,就设施农业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要求,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涉及水利等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政府在完成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及时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符合备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告知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级组织督促纠正和补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是设施农业用地服务监管。按照“省级指导、县县主导、乡镇主责”的要求,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高效保障设施农业项目落地建设。1.合理引导选址,经营者发展设施农业,必须坚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严格规范管理,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3.科学组织实施,经营者承担实施主体责任。经营者负责按照备案的设施建设方案及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4.村级组织、乡镇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实施联动监管。5.乡镇政府与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加强日常巡查,执法执纪。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上级要求以年终联动核查为主、日常不定期检查为辅加强对县域内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七、创新举措

《细则》与部省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总体精神、用地标准和用地规模是一致的。围绕着基层实际操作和政策实施落实上进行了创新和具体细化,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政策知晓明晰化,二是办理程序流程化,三是所需材料条目化,四是实际操作模板化。

八、保障措施

多措并举,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的实施。

一是加大了宣传,扩大政策知晓面。利用局业务会、党组会和工作例会、业务部署推进会等各种会议进行宣传和讲解;安排专人对于电话咨询和上门咨询进行政策解释服务。

二是将加强培训,力促政策下沉到基层。“条块结合”强培训,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具体经办人员的政策指导和培训,让基层更快地掌握、理解政策,更快更好地落实这项政策。

三是将加强现场督察力促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和效率。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地对乡镇进行抽查督察,力促基层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和效率,确保这项政策有效地落实落地。

九、关键词解释

设施农业用地: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工厂化栽培)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养殖池(车间)、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用地。

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15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贮、疫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等用地。

十、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孔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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